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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开展水泥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运动装

万安机械网 2022-07-14 18:12:22

新疆将开展水泥、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新疆将开展水泥、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新安监安健〔2013〕98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开展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自治区企业,中央驻疆企业:为加强我区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尘肺病是我国的主要职业病,尘肺病人占职业病人数的80%以上。尘肺病对劳动者健康损害极大,一旦发病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我区粉尘危害行业领域范围广,数量多,尤其水泥生产、石材加工等行业粉尘危害较大,众多小微石材加工企业劳动者的作业现场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极易造成群体性职业病事件的发生。群体性职业病事件不仅给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水泥生产、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二、专项治理具体内容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2.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生产布局合理;4.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7.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8.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9.定期对工作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及公布;10.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1.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12.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的作业;13.工作场所应配有通风、排毒、降温、除尘等防护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14.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15.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三、突出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的治理(一)水泥生产企业:以原料储存、均化、制备、输送、包装五个生产环节为重点,突出对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1.原料破碎、预均化、配料输送必须密闭,设置合理的通风防尘系统,岗位粉尘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生料制备、熟料锻烧及冷却储存。做到全密闭,收尘器安装合理、有效,确保与生产同步正常运行;岗位粉尘、噪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水泥制备、水泥包装出库。收尘装置完善,岗位粉尘和噪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二)石材加工企业:以荒料加工、凿切加工、研磨抛光、切断加工、辅助加工五个生产环节为重点,突出对粉尘、噪声、振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1.石材加工作业场所应综合考虑粉尘发生源的位置,合理布置工艺设备。2.石材加工作业场所应安装通风除尘设施,作业时必须开启通风除尘设施。3.尽量采用自动化工艺或遥控系统,避免劳动者手工直接操作。4.石材加工生产过程应采用湿式作业方式,产生粉尘的设备宜采取局部密闭措施,采用自然通风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喷雾降尘等综合措施。5.石材加工作业场所应采取二次扬尘控制措施,定时进行地面清扫。6.通风除尘系统应定期检测和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7.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四、工作方法步骤(一)第一阶段(2013年6月至9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年初水泥生产等三个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情况,结合企业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和主要工艺等基本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专项治理进行安排部署,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督促水泥生产、石材加工企业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企业要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资金,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治理,对不完善的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二)第二阶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达不到国家规定和标准,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未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经治理仍达不到条件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整改最后期限为2014年6月底。(三)第三阶段(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水泥生产、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并于2014年8月25日前将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和总结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水泥生产、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是今年全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把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与执法检查工作统一起来,落实责任,讲究实效,确保不走过场。(二)控制源头,严把准入关。严格市场准入和源头管理。水泥生产、石材加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三)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服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企业一线,大力宣贯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检查和指导工作,切实将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到实处。要结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不断深化水泥生产、石材加工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必须严厉追究,依法严肃查处。电话:0991-2837310,邮箱:zyaqc@xjsafety.gov.cn附件: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6月20日

附件: 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安监局(盖章)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行业企业 企业总数治理达标企业数(家)整治达标率(%) 检查企业数(家) 其中: 行政处罚情况 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或隐患(项)责令当场改正(项)责令限期改正(项)罚款(万元)责令停产整顿(家)提请关闭(家) 培训人数申报企业数“三同时”执行企业数检测企业数现状评价企业数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企业数水泥生产 石材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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